以案说法:直播带货套路多 欺诈行为不轻饶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消费者申先生在观看某店铺直播带货过程中购买了5件足金金条吊坠,共支付总价款1495元。直播时该商品详情页显示吊坠重量为1克,商品附随的“足金吊坠”检验结论证书上记载“总质量1.30g”“形状:吊坠”等信息。申先生收到商品发现重量明显不符,于是送去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该吊坠重量为0.29克。但该店铺辩称,总质量1.3g系包含吊坠与项链的质量,吊坠0.3g,项链1g。
申先生与该店铺协商处理未果,遂诉至法院。他认为,店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请求判令店铺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共5980元。目前该案还未审理。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说法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某店铺对商品的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申先生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案涉商品的行为,即店铺通过故意告知虚高的重量以增加消费者决定购买商品的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该店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依法向申先生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申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目前,直播带货已然成为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多的商家加入了此行列。但由于直播带货的特殊性,虚假宣传行为层出不穷。本案认定销售者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发布虚假宣传内容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承担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直播带货行业健康持久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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