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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买到全损事故车 法院支持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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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19:02    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张先生计划长途旅行,找到熟人李某买了一辆二手吉普车,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购车款1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0年10月,张先生驾车外出旅行途中,偶然发现车辆安全气囊损坏,便向李某要求退车退款,遭到拒绝。2022年1月,张先生想委托二手车商将车卖掉,但被告知该车辆实际为事故车,售卖价值不足3万元。张先生遂以李某隐瞒车辆为事故车、车辆实际情况不能达到购买目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李某的买卖合同,退还全部购车款并增加3倍的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取该车辆的历史保险理赔记录,发现车辆曾于2019年8月发生交通事故,在当时即推定全损处理。法院遂以车辆是全损事故车的情况与张先生在购买车辆时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定解除双方合同,由李某退还全部车款。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齐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倩倩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说法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二手车辆前已经明确告知李某,其使用目的为长途旅行。而李某交付的全损事故车并不符合张先生缔结合同的目的,即李某的违约行为致使张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另外,根据庭审中的质证情况,案涉车辆系李某从他人处购得后转卖给张先生,不能确定李某对事故车的情况明确知晓,故不能确定李某存在欺诈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张先生与李某的交易行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买卖交易,二者之间不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因此,即使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张先生也无法依据该法要求其承担“退一赔三” 的民事责任。

在此,王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前,我国二手车保有量不断上升,二手车市场活跃有利于资源的充分利用。但我们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审慎选择出卖方。最好不要直接从个人手中购买,而要选择正规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并且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由销售商对二手车的质量做出承诺,对于违反承诺的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