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商家反复被投诉,竟是“刷单”惹得祸?
案情简介
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期间多次接到关于台州某塑业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内容均为线上交易,下单后不发货或是发货采用的是虚假物流信息,消费者要求退款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后,经办人员汇同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24日到被诉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调查,被诉方为增加其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上垃圾桶商品销售量以提升产品排名而存在刷单的行为。投诉人均非购买人,系“某某淘”网站聘请的“刷单手”,因刷单平台与其劳务纠纷,转而投诉销售商。执法人员现场打开“试折淘”刷单网站调取相关刷单记录。根据刷单记录显示刷单模式为:1、被诉方向“某某淘”刷单网站充值;2、被诉方微信联系网站管理人员发布刷单任务;3、“某某淘”刷单网站联系刷手完成刷单。由当事人通过支付宝给“某某淘”刷单网站冲值多次共计两万多元(用于支付刷单商品货款、运费和刷单佣金),再由“刷手”虚假下单,被诉方空包裹快递,在物流显示送货到户后,由“刷手”发布好评信息,以此获得网店高分评价。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刷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案由执法人员报批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商家雇佣刷手对其店铺、商品虚假好评、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刑法第222条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商家和刷手成为共犯。商家雇佣刷手对同行商家以差评、诋毁或恶意好评,根据刑法第221条和刑法276条,可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商誉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商家和刷手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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