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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 装修公司不履约 消协调解退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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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22:05    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消费者徐先生到某装饰公司咨询家庭装修问题,并在工作人员的大力推介下,签订了总额5万元的家装装饰预售合同、样板间补充协议及保价协议,现场缴纳了1万元订金。该装饰公司承诺,按照样板间标准全面升级材料进行装修,之后,2个月过去了,装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徐先生提供家庭装修服务。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订金,但遭到装饰公司拒绝,其理由是样板间保价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不得以价格等任何理由退单”。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徐先生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装饰公司退还了1万元订金。

案例评析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山财大社会治理智能化研究院院长杨鹏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徐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了家装装饰预售合同,并缴纳了1万元订金(预付款),装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双方签订的样板间保价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不得以价格等任何理由退单”,是以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内容无效。因此,徐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