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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作废” 消协依法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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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22:00    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消费者陆女士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反映自己持有某商家的一张提货券尚未使用,拨打客服电话进行线上提货时,被告知该提货券已过期而无法使用。陆女士不接受,向消协寻求帮助。

经调查,陆女士手中的提货券标明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商家表示,该礼盒为2022年款,目前礼盒内的商品构成已经作了较大更改,且按照券面标注的截止日期确实无法进行线上提货。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超过提货券有效期再来提货,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等同于财产权的丧失,商家可以退款或延长使用期限。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为陆女士提供现售的同价值礼盒。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波律师表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预付卡超过了使用期限,但卡内尚有余额,商家应提供激活或换卡等配套服务,而无权规定“过期作废”。提货券本质上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简易买卖合同,提货券里的金额相当于合同预付款,不具有任何担保或者惩罚性质。如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预付款所代表的财产权不因预付凭证的过期而自然灭失。否则,就相当于经营者在未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了消费者的财产,这样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因此,“过期作废”的格式条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在本案中,提货券虽已过期,且商家已无相同商品可提供,但此时其可以为消费者兑换等价值的其他商品,或者为消费者换卡,或者直接退款。

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妥善保管各类预付卡,及时消费以防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