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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嫌消费金额太低,商家拒绝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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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3 09:53    来源:

案情简介

近日,李先生在逛商场时发现某牛蛙店在搞活动,可以打八折,李先生觉得很优惠,于是约上朋友前去消费。

但吃完结账时,经营者却说:“消费金额太低了,不能给你打八折。”拒不履行之前的优惠承诺,李先生只能按原价买单。

本案中,经营者能否不履行优惠承诺?

01|律师点评

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承诺消费可以打八折,应当按照事先的承诺履行,无条件无门槛地让消费者享受该优惠,经营者以消费金额太低为理由拒绝履行优惠承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如果经营者对于该优惠的使用有附加条件,应当在作出优惠承诺之时,告知消费者使用该优惠的条件,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否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的经营者在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使用该优惠的附加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履行优惠承诺,李先生可以享受八折优惠。

02|消委会温馨提示

针对上述案例,建议广大消费者:

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前,应及时了解优惠使用的时间、使用范围、是否附加条件等相关的信息,了解信息之后再消费。

如果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应尽快与经营者协商,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优惠如果附加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03|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