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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市场综合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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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1 21:45    来源:临沂消费维权网

自非法改装电动摩托车综合整顿工作开始以来,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2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80余台次,对全县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店铺进行拉网式检查,共检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店铺211家,张贴《提醒告诫书》230余份。

执法人员对所有经营门店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销售零配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销售的车辆基本信息和整车、蓄电池、电动机、控制器的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明示信息一致,是否符合GB24155-2020《电动摩托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是否加贴CCC认证标识、销售无CCC认证证书、伪造冒用CCC认证证书的产品,是否存在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更大功率蓄电池等非法拼(改)装行为。

经查未发现非法销售改装车辆及改装配件的经营行为为。执法人员对3户经营电动自行车有CCC认证证书未但加贴CCC认证标识的经营户责令限期改正。

在此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经营户一定要守法经营,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书

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下同)事中、事后监管,规 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自律,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相关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 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