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临沂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临沂市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公示规范。
第二条 凡在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经营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收费公示的形式。经营者应设置收费公示牌(栏),或可采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
第四条 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停车场名称、收费单位、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限、免费及优惠政策、停车场地址、停车场服务电话、监制机关、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第五条 收费公示牌(栏)的规格和样式。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栏)参考规格式样为:收费公示牌(栏)带有P字,蓝底白字。
第六条 位置要求。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竖立、悬挂收费公示牌(栏)、电子显示屏等进行收费公示。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立停车场标志,在规划的停车场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线,严禁在停车场范围以外收取停车费或在停车场以外设卡收费。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经营者所使用的收费公示牌(栏)等式样由所在辖区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监制。收费公示牌(栏)等由经营者自行制作。
第十条 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现在用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收费主体、收费标准等公示要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如有调整,经营者应及时更换收费公示牌(栏)等的相关内容,确保收费公示准确性。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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